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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失效]

  (一)技术开发类成果;
  (二)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类成果(简称推广应用类成果):
  (三)重大工程项目类成果;
  (四)社会公益类成果;
  (五)基础理论研究类成果(包括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
  第七条 凡经技术(学术)评价,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成果,可以申报桂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在实施以产品创新为核心的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已有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从事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并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对推动科学发展有重要意义或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八条 桂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九条 桂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城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
  (三)中央、自治区驻我市单位。
  第十条 推荐桂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经过桂林市科学技术成果登记;并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不能重复推荐。
  第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组织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并根据专家意见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奖励委员会根据初评及综合评审结果,以会议形式作出桂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决议即评审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第十二条 桂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异议制度。评审结果在公开发行的刊物或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天内,如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超过30天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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