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月1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3日)废止桂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2003年4月16日 市政〔2003〕3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桂林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与经济有机结合,加速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结合桂林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桂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桂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依照奖励项目科学技术水平高低、创新程度、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及取得经济社会效益大小分特别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奖励等级。
对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的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授予特别贡献奖。
第三条 桂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桂林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桂林市科学技术奖励的管理工作和广西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设立桂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管理和指导桂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审定桂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获奖项目及获奖公民、组织。
奖励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织若干专业评审组,依照本办法,负责桂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专业评审工作。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专业评审组组长出席奖励委员会委员会议,享有投票表决权。
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桂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综合评审及日常工作,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局。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奖励条件
第六条 桂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