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
(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保护工作领导机制。
1.由桂林市文化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建立桂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2.文化行政部门与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同时,广泛吸纳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3.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将保护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及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目标。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
1.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按照部门财政预算的规定和要求,全市各级政府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督促财政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2.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
(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
通过有计划的教育培训,提高现有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人才优势和科研优势,大力培养专门人才。
(五)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广大未成年人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作用。
各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要积极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展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逐步将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与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编入有关教材,开展教学活动;鼓励和支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进行宣传展示,普及保护知识,培养保护意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共识,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附件:1.桂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及申报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评定暂行办法(略)
2.桂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