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指导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正确处理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
(三)工作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
三、建立名录体系,逐步形成有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一)认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
要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有序进行。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地域、分类别制订普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县、区,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二)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
通过制定评审标准,建立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市、县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体系)。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市、县级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
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组织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真伪。经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单位可以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出境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资载体也要予以保护,对已被确定为文物的,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充分发挥各级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
四、配合自治区“薪火相传工程”建设,切实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