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市政〔2006〕3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贯彻《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5〕47号)精神,保护和利用好我市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建设文化桂林,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桂林市是一个有壮、汉、瑶、苗、侗、回等6个世居民族,各民族在长期的生产和生活中形成了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关系,创造了丰富多彩、特色鲜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保护和利用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增强,经济和社会的急剧变迁,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保护和发展遇到很多新的情况和问题,面临着严峻形势。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境外,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要深入学习、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认真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全面推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标和方针
(一)工作目标。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市珍贵、濒危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