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并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分别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一个任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实施监控。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每半年将执行情况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当建立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审计结果作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实行年薪制,参照《桂林市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和《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实行。从企业选派的公司领导和从市直部门选派但不保留原有编制的公司领导,可实行年薪制;从市直部门选派、继续保留原有编制的公司领导,保留原工资待遇,在公司领取职务津贴。
第三章 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六条 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
(三)公司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国有股权转让;
(四)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五)公司投资设立子公司;
(六)发行公司债券;
(七)处置重大有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
(八)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九)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融资方案;
(十)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十一)公司的年度工资总额指标;
(十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