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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国有独资投融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按照《公司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二章 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为市人民政府直属企业,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监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其进行授权经营,业务受主管部门指导,企业的投融资行为和重大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决策。

  第八条 资产划入各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的国有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接受各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的监督,其企业隶属关系和行业管理关系不变,企业领导班子管理按《中共桂林市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领导班子及党组织隶属管理关系的意见》(市发〔2005〕10号)和《中共桂林市委组织部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领导班子及党组织隶属管理关系的通知》(市组通字〔2005〕35号)执行。

  第九条 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成立后,市财政根据各公司不同情况,拨付一定的开办经费;公司的初期经营费用,经批准后,可从授权经营企业中收取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和产权、股权经营收益中列支。

  第十条 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要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依《公司法》设董事会、经理、监事会,董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下列有关人员按照《中共桂林市委员会关于明确我市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领导班子及党组织隶属管理关系的意见》(市发〔2007〕63号)任免:

  (一)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

  (二)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

  (三)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的监事会主席及其他高管人员。

  第十二条 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的正职,视各企业的不同情况,可从市直部门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中选派;副职等高管人员可从市直部门工作人员或企业管理人员中考核选用,也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聘用制的人员,按合同制管理。原国有投资公司人员的事业编制性质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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