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
国有独资投融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2008〕3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桂林市国有独资投融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桂林市国有独资投融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搞好市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
公司法》和《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为企业性质,其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的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以下统称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照国务院《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财政部《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的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按照《
公司法》第
十八条的规定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实行民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