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由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分工协作,推动本系统参加污染源普查工作,并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事项。政府其他各职能部门有责任提供相关调查信息,辅助完成普查工作。各旗县区政府具体承担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实施,动员各方面资源保证本辖区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宣传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做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统计局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局做好数据统计、分析工作,辅助环保部门进行调查;
发改委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经委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的相关调查工作;
工商局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单位的基本登记信息,会同环保部门共同完成生活源的普查;
公安局协同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科技局、科协要充分调动各科研院所及有关行业和技术专家的力量,协助环保部门做好相关技术工作。
建委协同做好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等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独立燃烧设施普查;
卫生局负责提供相关单位基本登记信息,会同环保部门共同完成所管行业的普查;
环保局负责工业源、生活源、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的普查;
农牧局牵头负责农业源的普查;
税务、供电、水务、质监等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普查的相关信息,辅助完成相关调查;
(三)工作培训。
对开展全面普查的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组织分级培训,市级负责各旗县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和骨干以及普查培训教师的培训。普查培训工作根据需要分阶段进行。
(四)质量保证。
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制定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规定,要吸收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专家参加,对污染源普查方案和重要技术规定进行评审和论证,确保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五)宣传动员。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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