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重点工业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国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核对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的方法。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工作安排。
本次污染源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1.前期准备阶段(2007年6月--2008年1月):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制订方案、进行宣传动员,选聘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开展人员培训;组织污染源监测,提交普查所需技术数据;印制各类普查报表、技术规范、普查技术手册;完成普查对象清查工作。
2.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2月--7月):组织开展各排污单位的调查和填报普查表工作,5月初市一级完成第一次上报,6月底完成第二次数据审核、录入。同时普查机构进行抽查审核。
3.总结表彰阶段(2008年8月--2009年):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数据进行分析、汇总,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库,进行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开展自下而上的验收和评比。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组织机构。
包头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包头市环保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办公室要求确定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的协调和具体调查工作,必要时委派专职工作人员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经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制定和组织实施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导和培训;对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向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普查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吸收、利用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研究成果及力量为污染源普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