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原材料消耗情况;生产产品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等。
2.农业源:样本的基本情况;产、排污情况;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等。
3.生活源: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机动车污染情况;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废水排放量、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动植物油)、挥发酚、汞、镉、铅、砷、总铬(或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废气排放量、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及其他工业固体废物。
4.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包括:伴生放射性产品开采量或冶炼加工量、含有放射性核素的固体废物、废水、废气的产生量;γ辐射空气吸收计量率、总铀、钍-232、镭-226、总α、总β。
5.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铜、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等规定种类。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安排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分级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