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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核定和稽查检查工作的意见

  (二)各级劳动保障、地税、财政等部门要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数据共享,通过稽查检查用人单位及其分(子)公司或车间的劳动合同、会计报表、财务帐目、工资总额等资料,审核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真实性。对少报、瞒报、漏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要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追缴。
  (三)要及时准确掌握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情况及其变更、注销登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关证件是否真实有效,实现规范管理。
  (四)稽查检查前要向用人单位发出《稽查检查通知书》,告知稽查检查内容、时间及所需资料;稽查检查过程要认真做好《稽查检查工作记录》,稽查检查工作结束后,向用人单位发出《稽查检查情况告知书》;存在问题的单位要根据《稽查检查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同时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同步跟踪监察。
  四、健全考核奖励机制,促进工作有效开展
  (一)建立养老保险缴费核定绩效评价和奖励制度。每年要对缴费核定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缴费基数核定增长情况、缴费基数核定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按照确定的标准进行必要奖励。
  1.建立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经费与业绩挂钩的激励机制。对养老保险缴费核定基数比上年增加的部分给予0.5%核定奖励。对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开展监督检查,按照检查审核超出基数的0.5%给予检查奖励。
  2.奖励资金的使用。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养老保险的扩面、核定、征缴、支付、监察以及补充社会保障业务经费。奖励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其进行监督和审计检查。
  (二)加强对核定和稽查检查工作人员执法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其执法水平和业务素质。工作人员要按照稽查检查内容、程序和方法,依法开展工作。要健全工作人员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对工作效能、政策水平、廉政情况、服务意识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对因工作失误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的,要追究责任。
  五、大力宣传社会保险政策,建立用人单位诚信评价制度
  (一)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加大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意识。建立用人单位参保情况通报制度,通过有影响的新闻媒体定期公布。对不如实申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或故意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予以曝光,接受全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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