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由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联席会聘请一批熟悉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工程技术试验示范及其产业化发展工作,公正、严谨、负责的学术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云南省高新技术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为高新技术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认定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项目调研、技术评估、绩效考核等方面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二章 高新技术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的申请及认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系指以企业为主体或产学研联合,围绕我省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及产业发展的生物及医药技术、新材料技术、电子信息技术、环保技术、光机电一体化技术等重点领域高起点建设的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
高新技术重点实验室的建设,鼓励以企业为主体,即使因工作特殊需要建在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也要实行产学研联合,多渠道融资。结合云南的特色和优势,有选择、有重点地跟踪国际先进水平,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以获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为目标的开发性研究,为解决经济社会特别是产业发展中重大的关键性及共性技术问题作支撑。
高新技术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以具备科技创新能力的企业或科研机构为主,体制、机制创新与技术创新并重,按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组建和运作;以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以重大科研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并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套技术和工艺为重点,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第六条 申请认定省级高新技术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的依托单位,包括省属单位、中央驻滇单位以及已建省级重点实验室和中试基地;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以及民营等多种所有制的高科技企业。
第七条 省级高新技术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认定,在依托单位自主建立较好的设施、人才等科研条件的基础上,自愿申报,经考核论证后,符合条件的,由管理联席办公室通知并挂牌。实行滚动管理和目标管理,引入竞争机制,优胜劣汰。
第八条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