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高新技术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认定办法》的通知
(云科发〔2003〕11号)
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有关高等院校,中央驻滇和省属科研院所,有关企业: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高起点建立若干高新技术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00〕98号),经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联席会讨论同意,现将《云南省高新技术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省科技厅
省计委
省财政厅
二○○三年四月八日
云南省高新技术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云南省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促进技术创新源培育和成果转化基地的建设和发展,引导高起点建立一批省级高新技术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加快云南省高新技术发展及其产业化环境建设,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厅等部门高起点建立若干高新技术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00〕98号)的精神以及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十五”及今后的发展思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高新技术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的认定工作,以“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为指南;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资金技术人才联合的原则,坚持目标协同原则,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新建与原有基础相补充的原则,坚持建设与管理改革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分类实施、分类管理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 省级高新技术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的认定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计委共同组成的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管理联席会进行统筹规划和部署、决策;管理联席会下设由省科技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的有关处参加组成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