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在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和技术市场统计工作中成绩突出,并在统计分析、评价方面有重要创新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授奖: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非法垄断技术,妨碍科技进步的;
(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推广、转化的技术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及技术进步政策相违背的;
(五)其他不适合授奖的单位、集体或个人。
第六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设立云南省技术市场金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云南省技术市场金桥奖的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每届任期4年。
云南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云南省技术市场金桥奖评审的日常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地、州、市科技局,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直属单位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技术市场金桥奖推荐工作。
第八条 申报云南省技术市场金桥奖的单位或个人须认真填写《云南省技术市场金桥奖申报书》,并附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九条 评审程序
(一)云南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可在申报期内补正,逾期未能补正的,不提交评审委员会。
(二)召开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评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会议有效。
评审结果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须有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三)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由云南省科学技术厅核准授奖。
第十条 获奖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骗取云南省技术市场金桥奖的,一经发现查实,立即通报,撤销其奖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制定的《
云南省技术市场金桥奖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