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1年8月23日 实施日期:2001年8月23日)废止云南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登记办法
(1988年2月8日 云科发[1988]5号)
第一条 为了适应科学技术和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保护科研成果所有权,维护科研人员的正当权益,加强科研成果的统一管理,及时组织交流、应用和推广,加速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通过鉴定(包括视同鉴定)的科研成果都必须进行登记。
第三条 科研成果登记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登记、各单位完成的科研成果,应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登记。为了避免重复,上报、登记一律由第一主要完成单位负责办理,各地州市科委,省属委、办、厅、局科技处负责将本地区、本部门登记的科研成果,及时上报省科委,由省科委按申报在先的原则予以登记,并填发《云南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证书》。国务院各部门在滇单位承担云南的科研项目取得的科研成果,亦须按此办法向我省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 各地、川、市科委、省属委、办、厅、局科技处向省科委办理登记手续时,必须报送《云南省科研成果登记申请表》和《云南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证书》一式二份。
第五条 省科委对已登记的科研成果,将不定期地发布成果公报、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凡正式发布成果公报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提出异议。异议项目经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报省科委,如确属剽窃或弄虚作假者,将在原公布的范围内宣布撤销。
第七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证书》只发给成果的第一主要完成单位,所列的其他主要完成单位和个人,由第一完成单位复制发给,予以证明。
第八条 没有获得《云南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证书》的科研成果,在申报各级奖励时,一律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