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
(云科奖发[2001]10号)
各地、州、市科委(科技局),省直各委、办、厅、局科技管理部门,各大专院校科技管理部门,省属科研院所,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
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精神,现将《云南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云南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国家《
科技成果登记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进一步规范云南省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有效利用科技成果信息资源,保证及时、准确和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为我省科技成果转化和宏观科技决策服务,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
第三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管理指导全省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各地、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省直各委、办、厅、局负责本地区和本部门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对符合科技成果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予以登记。
科技成果登记须使用“科技成果登记专用章”,印章由云南省科学技术厅统一制发并编号。
中央驻滇单位、解放军驻滇有关机构产生的科技成果,可向云南省科学技术厅申请登记。
第四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完成人可按行政隶属或地域关系向相应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不得重复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单位或完成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完成人在完成科技成果评价、进行软件登记、得到行业准入及获得专利授权后应当及时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第六条 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