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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试行)

  (四) 不得为得出王观期望的结论,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作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五)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允许,不得单独与评估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接触、不得复制保留或者向他人扩散评估评审资料,泄露保密信息。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许可使用被评估评审对象的商业秘密;
  (六) 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钱物、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七) 不得有其他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正的行为。
  第八条 项目申请者在申请项目立项、检查、验收过程中,有义务接受并配合评估机构的评估或者省科技厅相关部门组织的评审,按要求提供与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和信息,确保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真实、有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得弄虚作假,故意在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
  (二) 同一项目(包括研究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项目)不得同时向省科技厅多个科技计划申请立项;
  (三) 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人员、评估人员、评审专家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项目的评估评审信息;
  (四) 不得向省科技厅相关部门及其人员。受委托承担评估评审活动的科技评估机构、评审组织及其相关人员、项目评估人员、评审专家馈赠钱物或给予其他好处;
  (五) 不得编造谎言、捏造事实诋毁、侮辱、陷害省科技厅相关部门及其人员、受委托承担评估评审活动的科技评估机构、评审组织及其相关人员、项目评估人员、评审专家和其他项目申请者;
  (六) 不得有其他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独立正开展的行为。
  第九条 驻省科技厅监察部门、省科技厅综合计划管理和科技经费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项目评估评审活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评估评审活动的督查工作采取经常性督查和专项性督查的形式。经常性督查是指对项目评估评审活动过程的监督检查;专项性督查是指对项目评估评审某个环节或某类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于重大项目的评估活动应当采取专项性督查方式进行重点督查。
  第十一条 评估评审活动的督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 听取评估评审活动的各方当事人的汇报;
  (二) 查阅与评估评审有关的文件、合同、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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