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不得聘请不具备规定条件、按规定应当回避或者在以往评估评审工作中有不良记录的评估机构或者评审专家承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
(三) 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估评审资料、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名单、项目评估报告、评审专家意见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估评审情况;
(四) 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处理与评估评审工作相关的质询、异议和举报;
(五) 不得利用组织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钱物、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不得领取评估评审费;
(六) 不得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以及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六条 受委托承担评估评审活动的科技评估机构、评审组织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项目评估评审有关规则、程序和办法,在受委托的范围内开展项目评估评审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得违反项目评估评审的委托协议和工作方案的规定:
(二) 不得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项目申请者合法权益;
(三) 不得为评估评审对象编写立项可行性报告,或者检查、验收工作中要求提供的材料。未经省科技厅授权,不得擅自到评估评审对象单位进行调研、检查等,在项目受理过程中不得向项目申请者作出任何许诺;
(四) 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估评审资料、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名单、项目评估报告、评审专家意见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估评审情况;
(五) 不得利用承担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估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钱物、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其他好处;
(六) 不得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妨碍项目评估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七条 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当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项目评估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评价或者提出意见。在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发现与项目或项目申请者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的,应当主动申明并回避;
(二) 不得利用评估人员或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或者与评估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有利益关系者获得项目立项或者通过检查、验收提供便利;
(三) 不褐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