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试行)
(云科发〔2003〕12号)
厅机关各处室、省知识产权局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中的行为,不断推进依法行政,依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力准则与督查办法》,结合科技厅实际,特制定《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
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含课题,下同)评估评审活动的监督检查,规范项目评估评审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保证项目评估评审工作廉洁高效依法进行,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督查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科技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评估,是指省科技厅按照公开、公平和竞争的原则,遴选具有科技评估能力的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
项目评审、是指省科技厅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科技.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法和标准,对项目进行的咨询和评判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项目立项(含项目招投标)、项目检查、项目验收等过程中组织或参与评估评审活动的省科技厅相关部门及其人员,受委托承担评估评审活动的科技评估机构、评审组织及其相关人员,项目评估人员和评审专家以及项目申请者(含投标人和项目责任人,下同)。
第四条 项目评估或评审活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五条 省科技厅相关部门及其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项目立项、检查、验收中评估评审的各项规则、程序和办法,正确履行对项目评估评审的指导和监督职能。在组织评估评审活动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得干预项目评估评审活动,不得向评估机构、评估人员或者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