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综合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性评价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参考标底。
投标人的最低报价不能作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的理由。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结果,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规定数额内的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七条 评标报告作为定标的重要依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评价,技术、经济风险分析;
(二)对投标人承担能力与工作基础评价;
(三)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和筹措方案的可行性;
(四)需进一步协商的司题及协商应达到的指标和要求;
(五)对投标人进行的综合排名;
(六)推荐满足综合评标标准的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每个项目一般确定一个中标人,特殊情况也可根据需要确定一个以上的中标人。I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依照本办法择期重新招标。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在开标之日后30天内完成定标工作,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一条 定标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据此与中标人签订科技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有效投标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者,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给投标人、中介机构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隐瞒招标真实情况的;
(二)串通某一投标人以排斥其他投标人的;
(三)索贿受贿的;
(四)泄露有关评标情况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招标的;
(六)定标后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书或任务书的
(七)任意终止招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