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十一)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十二)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十三)综合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四)项目实施方案格式。
第十一条 招标人制定综合评标标准时,应考虑技术路线的可行性、先进性和潜在投标人的研发条件、前期工作基础、人员素质、资信情况、运行机制、管理能力等因素,考虑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并着重考虑科技项目的创新性和目标的可实现性。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根据与科技项目研究目标的相关性,与国家政策的相符性以及经济合理性的原则开展招标项目预算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科技项目,如果投标人或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数量不足两个,转为非招标项目评审或择期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四条 在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如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澄清,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相应招标文件购买者,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文件有重大修改的,应当适当延长投标文件受理截止日期。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五条 投标人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的法人组织。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在要求位置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印章。一个投标人对同一个项目只允许独立或参加一次投标,不得再参与其他单位对同一项目的投标。
投标文件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要求,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文件信息表
(三)项目实施方案;
(四)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投标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联合投标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