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信的原则,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的一般程序为:确定招标项目和招标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接受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公布招标结果,与中标人签订科技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云南省科技厅和与云南省科技厅联合提出科技招标项目的法人组织为科技项目的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
第六条 招标人开展招标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需要招标的科技项目已确定;
(二)科技项目所需的省财政科技经费和其他资金来源已落实;
(三)招标所需要的其他条件已具备。
第七条 科技项目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组织投标。
第八条 科技项目招标可由招标人自行组织或委托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进行。招标人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招标的,招标人必须与受托中介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提供招标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通过规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两个以上(含两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项目名称;
(三)项目主要研究开发内容;
(四)项目目标、考核指标;
(五)成果形式及数量要求;
(六)时间、进度要求;
(七)省财政科技经费的支付方式;
(八)投标报价的构成细目及制订原则;
(九)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