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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科学技术普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云南省省级科学技术普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云科农发[1997]008号)


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地(州、市)科委、科协,财政局:
  为推动我省科普工作深入广泛开展,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立科普专项经费,为管好用好此项经费,使之发挥应有的作用,省财政厅、省科委、省科协共同研究,制订了《云南省省级科学技术普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1997年9月9日,经云南省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联席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省级科学技术普及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云南省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会议精神,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立省级科普专项经费。为管好、用好此项经费,使之发挥应有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设立云南省省级科学技术普及专项经费,旨在推动群众性、社会化科普工作,发展我省科普事业,更好地普及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精神、科学思想,强化全民科技意识,提高劳动者素质。

第二章 省级科普专项经费的使用原则和资助范围

  第三条 云南省省级科普专项经费按照“联席会议主管,政府最终审定,科协为主使用,财政监督落实”的原则管理。
  第四条 云南省省级科普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省级科普工作。各地科普专项经费由各地财政解决。省级科普专项经费根据各地开展科普活动的实际情况给予支持和补助。科普活动、项目所需经费,应以主办单位自筹为主,省级科普专项经费只作适当补助。
  第五条 云南省省级科普专项经费主要用于:
  一、重要科普活动;
  二、科普创作和科普宣传;
  三、科普设施、设备购置;
  四、科普政策法规及理论研究;
  五、科普工作的表彰奖励。

第三章 科普计划的申报和管理

  第六条 在第五条规定的资助范围内,由承担单位按全省科普工作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申报活动计划和项目。省级有关厅、局和基层科委的科普活动计划和项目由部门和地、州、市科委审查认可后,一式二份推荐上报省科委,由省科委筛选、认定和管理;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科协系统和基层科协的科普活动计划、项目由主管部门和地、州,市科协审查认可后,一式二份推荐上报省科协,由省科协筛选、认定和管理。每年9月1日至12月31 日为下一年度计划申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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