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薪材管理的通知
(市政〔2006〕6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以薪材为原料的木材加工行业的迅猛发展,薪材的采伐和流通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一些林区乱砍滥伐现象时有发生,并危及到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安全。为了确保建设生态桂林这一目标的顺利实现,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薪材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计划管理。按照《
森林法》的规定,薪材采伐属国家林木限额采伐管理范围,因此,商品薪材采伐仍要坚持年度采伐计划,实行总量控制,防止超限额采伐商品薪材。
二、统一薪材标准。凡未列入国家、行业木材标准范围内的木材产品种类可作薪材利用。薪材的规格尺寸为长度不超过1米,检尺径级不大于5公分(含劈柴复原径积)。对符合以上标准的薪材,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其他木材范围的通知》(桂政发〔2005〕32号)中关于运输薪材凭当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林场出具的有效证明即可的规定执行,超过以上标准的应纳入商品木材管理范围,经过加工的木制产品不属薪材。
三、明确禁采区域。生态公益林区,旅游景区景点,公路、铁路、河流两侧以及水库周围可视一面坡范围内林区,一律实行强封严管,严禁采伐薪材。
四、对从非禁采区采伐来的薪材,如需作为商品薪材销往木材加工企业的,由当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林场出具商品薪材证明。
五、以薪材为原料的木材加工企业,要建立薪材购销登记台帐,不准收购来源不合法的薪材,并自觉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