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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粮食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关内销区采购东北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粮食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关内销区采购东北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建[2008]17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粮食局,省粮油产业集团公司,省粮食局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对关内销区采购东北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1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具体情况提出以下意见,一并执行。
  一、根据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关于报送我省粮食经营企业拟从黑龙江省采购粳稻(大米)有关情况的报告》(冀粮报字〔2008〕2号)文件精神,我省已确定委托河北省粮油批发交易中心负责从黑龙江省集中采购粳稻(大米)的相关事宜口按照财政部财建17号文件精神,我省从吉林、辽宁两省集中采购稻谷(大米)的相关事宜也由省粮油批发交易中心负责。
  二、河北省粮油批发交易中心负责我省从东北三省采购稻谷(大米)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报名、统计等相关具体工作。由于集中采购业务属企业行为,故我省从东北三省集中采购稻谷(大米)的业务由省粮油批发交易中心所属河北良友粮食贸易中心承担。
  三、各级粮食部门要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和省财政厅、粮食局的通知要求,做好本地有关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东北三省采购稻谷(大米)相关组织工作,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政策,信息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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