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四政办发〔2008〕14号)
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市区内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权益,根据《
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吉政令第151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标准
(一)伤残津贴
1.2007年1-6月调整标准
(1)2003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643元;二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611元;三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580元;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550元;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519元;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460元。
原标准低于此次调整标准的按此标准执行,原标准高于此次调整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
(2)2004年1月1 日以后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一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按《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一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标准低于第一款标准的,按第一款标准执行。
2.2007年7月以后调整标准
(1)2003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785元;二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754元;三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723元;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692元;五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661元;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600元。
原标准低于此次调整标准的按此标准执行,原标准高于此次调整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
(2)2004年1月1 日以后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一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按《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