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归还贷款本息;
  (三)投资性支出、捐赠及赞助;
  (四)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
  (五)其他与项目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条 项目因不可抗力需中途撤消或者中止的,按规定报经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省国土资源厅按照年度财务决算的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年度省地勘基金财务决算,报送省财政厅审核批复。
  第二十三条 项目工作结束要进行项目成果验收和绩效考评,同时项目承担单位要进行项目竣工决算,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五章 成果管理及矿业权处置

  第二十四条 项目成果是指省地勘基金项目实施形成的地质资料、找矿发现和矿业权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地勘基金项目完成后,对不能取得矿产资源量、没有进一步勘查意义的,省地勘基金投资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对能取得矿产资源量、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由省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方式有偿出让矿业权;合作投资的项目,省地勘基金按照项目合同约定转让其权益,合作的其他投资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六条 合作投资的省地勘基金项目,投资各方按投资比例分享权益。
  第二十七条 由省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项目,其矿业权出让或转让后形成的价款分成比例,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按照《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42号)及相关规定执行,省、市、县(市、区)、地勘单位的分成比例由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对省地勘基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后要进行省地勘基金投资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基金预算编制和基金分配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