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省地勘基金来源包括:
(一)省财政预算安排(含从省级分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划入部分);
(二)其他资金。
第四条 省地勘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项目的确定要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滚动发展的原则。
省地勘基金支持的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程度原则上控制到普查,其中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程度可以控制到必要的详查。
对可以全部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省地勘基金原则上不再投资。
第五条 对省地勘基金全额投资的勘查成果,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采用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对省地勘基金与社会资本或其他资金合作投资的勘查成果,可以通过项目合同约定矿业权处置。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分工
第六条 省地勘基金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共同管理。
第七条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省地勘基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确定省地勘基金年度总预算及资金来源;
(二)审定并批复省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
(三)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并对省地勘基金的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审批省地勘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
第八条 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省地勘基金项目的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会同省财政厅发布省地勘基金项目年度立项指南并组织项目的审核、论证;
(二)依法协调和处置相关的矿业权设置;
(三)编报省地勘基金项目预算及组织实施费预算;
(四)编制省地勘基金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汇总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规范办理资金支付;
(六)汇总编报省地勘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决算;
(七)监督检查省地勘基金项目执行情况。
第九条 省地质勘查主管单位负责组织铁、煤等重要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初步论证和筛选申报,并对所属地勘单位承担基金项目的施工进度、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成果的初审验收。各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协助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管理省地勘基金项目,负责项目的初审和矿业权核查、协调,协助项目实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成果验收等。
第三章 项目及预算管理
第十条 根据省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及探矿权设置方案,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发布省地勘基金项目年度立项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