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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财建[2008]77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设区市、扩权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了增强矿产资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加大财政对矿产资源勘查投入力度,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意见》(冀政〔2006〕123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设立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以下简称"省地勘基金")。为了加强省地勘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342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
河北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意见》(冀政〔2006〕123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设立省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以下简称"省地勘基金")。为加强省地勘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地勘基金是指省财政在一般预算内安排的着重用于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前期勘查的专项资金以及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折股形式上缴所形成的股权。
  本办法适用于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对股权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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