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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与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扶持措施

  1. 对30户重点骨干企业落实市领导和市有关部门组成的帮扶小组进行挂点联系和帮扶;对其他重点企业由市直部门或企业所在县区落实领导和部门组成的帮扶小组进行挂点联系和帮扶。

  2. 对100户重点企业优先采取以下扶持措施:

  (1)争取上级扶持资金和扶持政策。

  (2)安排市本级技改贴息。

  (3)办理企业项目报建手续,减免市本级收费。

  (4)协调银行贷款。

  (5)提供企业发展用地和生产用电、用水。

  (6)实施“退二进三”搬迁改造进入市工业园区的企业,适当提高土地增值收益部分市本级所得返回比例,支持企业发展。

  (7)减免融资担保费用。

  3. 对30户重点企业执行以下制度:

  (1)执行检查、收费、罚款登记备案制度。

  (2)执行检查、收费、罚款公示制度。

  (3)执行“两证一卡一票”(即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收费登记卡、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发票)收费制度。

  4. 市政府向30户重点企业颁发“桂林市工业发展重点骨干企业”牌匾,向其他重点企业颁发“桂林市工业发展重点企业”牌匾。

  (五)工作制度

  1. 每季度至少由市领导主持召开一次重点企业办公会,交流经验,研究措施,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问题和困难。

  2. 每季度开展一次30户重点企业银企座谈会。

  3. 每年举行一次以上30户重点企业与有关院校、科研院所、金融部门交流活动,提高企业产品开发、技术创新和产业扩张能力,缓解企业资金困难。

  4. 主要媒体开辟专栏,对100户重点企业加强宣传报道,提高企业声誉和知名度,进一步营造企业发展良好氛围。

  5. 建立30户重点企业信息资源库,收集、研究同业企业市场、技术、人才、管理等方面信息,为30户重点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二、奖励办法

  (一)经营实绩奖励

  从2007年起,根据重点企业年销售收入和上交税金实绩,以当年纳税净入库数为计算依据,按下列条件和比例计提奖金,奖励企业领导班子。

  1. 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达到增长幅度的重点企业:

  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1亿元且增幅达30%,奖励企业当年纳税净入库数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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