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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厅内操作规程》的通知

预算执行

  第七条 省级或中央财政追加的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资金),属于省级部门承担的,由经济建设处商部门预算主管处、预算处审核提出意见报厅领导批准后,由预算处批复部门预算;属于市级管理的,由经济建设处会同预算处下达预算指标。
  第八条 对省公益项目管理中心代建的项目,其预算也相应批复到省公益项目管理中心,并抄送项目的使用单位。批复预算时,对项目概算内的管理费部分要全部预留。然后,由经济建设处会同预算处根据项目管理需求情况,单独审核批复年度支出预算。
  第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确需调整时,由经济建设处会同部门预算主管处、预算处按规定程序办理。凡未经批准调整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仍按年初预算批复的项目执行。
  第十条 部门预算主管处在部门申请项目拨款时,要重点审核有无省财政厅的预算批复、省发改委的投资计划,以及项目建设进度报告等相关资料,否则,不予拨款。
  第十一条 对省级实行代建制的项目资金,均由经济建设处统一审核和拨付。
  第十二条 对省级部门直接管理的基本建设项目,部门主管处应按财政部规定留足不低于5%的工程尾款,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再行拨付。
  第十三条 对省级部门直接管理并具备条件的基本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政府采购和集中支付制度。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根据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凡列入省级部门的基本建设资金,均由部门预算主管处负责拨款、监督检查和执行分析,并配合有关方面做好绩效目标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对省级部门直接管理的项目资金实行月报制度,建设单位务于每月终了10日内以文字和报表形式,向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和部门预算主管处报告项目建设情况及存在问题。
  第十六条 加强日常监督,一经发现超标准、超规模、超概算等违规违纪问题,部门主管处应及时向主管厅领导报告,并抄送经济建设处。同时委托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超概算项目进行评审,分清原因,确定项目实际超概算金额。

决算审核和批复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资金年度决算报表由经济建设处会同部门主管处负责布置、审核、汇总和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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