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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厅内操作规程》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厅内操作规程》的通知
(冀财办[2005]88号)


厅内各处室:
  为了规范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有关制度规定,制订了《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厅内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厅内操作规程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财政改革,适应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强化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范厅内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是指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并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项目资金。包括省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中央财政追加和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 对省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和中央财政追加的基本建设资金,厅内实行“一处牵头、归口监管、批复”的管理模式。“一处牵头”,即对使用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中央财政追加的基本建设资金,由经济建设处负责牵头协调。“归口监管、批复”,即对列入省级部门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和竣工财务决算,由部门预算主管处负责监督执行并批复。
  对省直部门用事业费、预算外资金和基金等安排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由部门预算主管处负责审核、执行和监督管理,并按规定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预算编制

  第四条 对使用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项目的谋划、论证、立项等前期准备工作,由经济建设处会同部门预算主管处共同参与。
  第五条 对年度预算确定的基本建设资金,由经济建设处与省发改委协调,落实到有关部门或具体建设项目后送预算处,预算处审核后编入政府预算草案。
  第六条 对省发改委年度预算安排提出的绩效考核目标,由经济建设处会同部门预算主管处审核后送预算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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