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
(一)项目的报送:根据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和范围,凡在河北省境内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新技术、新设备的单位(2002、2003年列入试点的),均可享受专项资金贴息政策。申报贴息的单位按隶属关系:中央和省属企业,由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市、县属及以下企业,由单位提出申请,市、县经贸、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附项目有关材料)。
(二)建立项目库:由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负责对申请补贴项目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项目由省经贸委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河北省电力公司、省电力需求侧管理指导中心和有关专家进行验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存入项目库。
(三) 项目的提出。在每年财政预算草案编制前,由省经贸委根据专项资金收入计划,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并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后报送省财政厅。
第五章 预算编制和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九条 省财政厅编制年度预算草案,并按省级财政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文本和专项资金收缴进度,拨付省直项目资金,并与省经贸委联合下达对各市的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 对省直接管理并具备条件的项目,要实行政府采购和集中支付制度。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要定期对专项资金落实、使用情况进行督查,确保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真正用于电力需求侧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对违反规定的,除将截留专项资金全额收缴省级财政外,取消以后年度享受贴息的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