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
专项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应严格执行河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资金的使用,纳入省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收缴程序及办法:
各县级供电公司在每月收缴电费后,从实收的附加费中按每千瓦时1厘钱提取专项资金。专项资金要单设科目记帐并于当月月底前足额上缴设区市供电公司;设区市供电公司将各县(区)当月上缴的专项资金汇总后,于次月5日前足额上缴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或河北省电力公司;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和省电力公司将各设区市当月上缴的专项资金汇总后,于次月10日前足额上缴省级预算外财政专户。省财政厅参照冀政[1992]111号文件,从实际入库的专项资金中按千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向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河北省电力公司返还手续费,用于专项资金汇缴入库的费用开支。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以下方面:
(一) 电力需求侧管理新技术、新产品
1、负荷管理技术;
2、蓄冰空调和蓄热电锅炉等蓄能技术;
3、绿色照明技术和节能型家用电器;
4、热泵、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技术;
5、远红外、微波、大功率中频感应加热技术;
6、大功率低频电源冶炼技术;
7、交流电动机调速运行技术;
8、高效风机、水泵、电动机、变压器应用技术;
9、热处理、电镀、铸造、制氧等专业化生产技术;
10、无功自动补偿技术;
11、高效蓄电池应用技术及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
12、替代煤、油、气等相关环保产品技术;
(二) 电力需求侧管理指导中心经费及宣传、推广、开 发、研制和会议等费用;
(三) 其它属于电力需求侧管理(DSM)的新技术、
新产品和有关活动费用。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贴息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贴息标准:符合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的项目,超出常规设备投资的投资额,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贴息3-5年。对省确定的示范工程和部分重点项目,可依据其技术先进性、复杂性及能效等因素适当调整贴息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