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财建[2003]1号)
各市财政局、经贸委、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
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是开发需方资源、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决策。根据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大力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意见》(冀经贸电力[2002]342号)规定,我省建立了河北省电力需求侧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河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二○○三年一月十日
附件:
河北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DSM)是指通过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优化用电方式和移峰填谷,减少单位电量消耗和高峰电力需求,达到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实现低成本电力消费的用电管理活动;是实施可持续发展和提高经济竞争能力的重要举措;是利国利民、造福社会、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战略工程;也是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具体体现。为在全省深入持久地开展这项工作,省经贸委、财政厅、物价局、地税局、建设厅、环保局六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大力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意见》(冀经贸电力[2002]342号文件),确定建立“省电力需求侧专项资金”。为做好资金的征缴工作,规范资金的使用,充分发挥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宏观引导和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从电价所含的城市附加费中,每千瓦时集中1厘钱,用于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改技措、产品推广和科研开发等方面投资进行贴息的资金。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收缴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收缴方式:
(一) 从电费所含的城市附加费中提取,不征收附加费的单位不收缴专项资金;
(二) 由电力公司逐级上交省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