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关于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安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财建[2003]57号)
各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为保障各级环保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开展工作的经费需要,促进环保机构依法行政,确保我省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 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安等部门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9号、冀财预[2002]120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安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3]6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规范省级预算管理的意见》(冀政[2003]10号)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精神,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局联合制定了《关于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安排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十七日
为保障各级环保部门及其所属机构(以下简称“环保机构”)开展工作的经费需要,促进环保机构依法行政,确保我省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 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安等部门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9号、冀财预[2002]120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经费安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3]6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规范省级预算管理的意见》(冀政[2003]10号)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精神,现就环保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安排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