兑付时间一般为每年的6-10月。在集中兑付时间内,乡(镇)财政所凭据农户持有的小麦补贴专用凭证和售粮证明兑付补贴。总的原则是:严格审核,批量定点,选点交售,当地补贴。为方便农户售粮,试点县(市)的农户除可以向本县(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交售保护量小麦外,还可以向周边县(市)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本县(市)、周边县(市)的其他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交售保护量以内的小麦,凭其所出具的有效收购证明到本县(市)兑付补贴。
5、补贴资金的管理
补贴资金由省财政于夏粮收购前一次拨付给市、县财政。直补试点县(市)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设“小麦保护补贴”专户,并在此账户下按乡(镇)设立二级科目。为方便兑付补贴资金,经县(市)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批准,乡(镇)财政部门可在乡(镇)农村信用社开设“小麦保护补贴”现金存款户,对乡(镇)财政部门实行兑付现金零余额制度,当日兑付剩余的补贴资金要存入现金存款户,不得隔日坐支、借支和挪用。
四、保障措施
1、加强政策宣传。各试点县(市)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粮食直补改革的意义、内容和各项政策,要做到进村入户、张贴上墙,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2、分解落实到户。各试点县(市)乡(镇)政府要负责按照规定将应补贴小麦数量逐村分解落实到每个应享受补贴的农户,不得按村、农户或人头平均分配,也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集中分配给“种粮大户”和“售粮大户”;补贴额必须依据应补贴小麦数量,按标准计算,不得直接分解落实补贴资金。按照分解落实结果,制发小麦补贴专用凭证,作为农户领取补贴的依据。
3、限额按时兑付。各试点县(市)乡(镇)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要求及时将补贴发放到农户手中,不得由乡镇其他部门或村集体集中代领、转付。必须在限量和限额内兑付,超兑部分由县(市)、乡(镇)财政负担。由于农户本身原因无法兑付或不能足额兑付的补贴资金,不得调剂或挪作他用。
4、坚持张榜公布。各试点县(市)乡(镇)财政部门要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对分解落实到户的享受补贴的小麦数量、差价补贴标准、应补贴数额和补贴兑付结果,在不同阶段逐村、逐户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暗箱操作,隐瞒测算依据和兑付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