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木材加工管理的通知
(市政〔2006〕8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木材加工行为,合理利用有限的森林资源,促进我市的生态保护和相关产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木材加工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木材加工的管理原则
木材经营、加工,既涉及国计民生,又关系生态保护,各级政府一定要加强管理。在宏观指导上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保护生态,合理利用的原则;统一规划,科学布局的原则;节约资源,讲求效益的原则;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的原则。
二、做好木材加工场点的合理布局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森林资源的分布情况,按照分布合理结构完善的要求,做好设立木材加工市场的总体规划。为了便于管理,防止收购加工来源不合法的木材,乡镇所在地应限制开办木材加工场点的数量。村屯一般不设立木材加工场点(不含竹子加工)。生态公益林区、旅游景区景点,不得开办木材加工场点。
三、加强木材加工的日常监管
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办理木材加工许可证,加强对木材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管,建立企业木材进出台帐,实行一户一档管理。对非法收购木材和违法经营的木材加工企业以及无木材加工许可证从事木材加工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设在生态公益林区、旅游景区景点的木材加工企业,要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四、建立木材加工的原料林基地
各县人民政府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出大中型木材加工企业原料林基地的建设标准,作为准入条件之一,要求企业建成五年后原料自给率达到50%以上。不建立原料林基地,或原料林面积、质量达不到要求,又不整改的企业,不得享受当地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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