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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市政办〔2006〕10号)


灵川县、兴安县、秀峰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关于加快建设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医疗救助和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也是对城镇困难群众进行社会救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德政工程、民心工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71号)精神。为切实抓好我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为两年后全面实行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做好准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重要性

  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解决城市困难群众享受基本医疗保障所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充分体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党的先进性在新时期的具体表现。这项措施对于保障城市居民生活权益、减轻困难群众生活负担、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试点工作的重要性;要按照中央、自治区的具体要求,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以积极认真的态度、主动服务的精神、高度负责的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把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这件解决困难群众看病难、吃药难的好事做好,实事办实

  (一)民政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牵头和协调管理。

  1.确定医疗救助对象,在对医疗救助对象交三年医疗费支出情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医疗救助对象证明或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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