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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4.1.1 一级事故

  (1)城市跨江,桥长2000米以上的大桥,以及列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城市桥梁,因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等导致桥梁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2)城市桥梁坍塌导致死亡和失踪人员30人以上的事故。

  4.1.2 二级事故

  除一级事故中规定以外的各类城市桥梁发生突然坍塌的事故。

  4.1.3 三级事故

  (1)城市桥梁虽未坍塌,但桥面已出现沉陷、孔洞,主体结构失去承载力,随时可能出现坍塌事故,必须立即采取封桥断路措施的事故;

  (2)道路立交桥及道路下穿铁路立交桥,因超限车辆撞击上跨桥梁造成桥梁设备严重损坏的事故。

  4.2 预案启动

  一旦确认城市桥梁发生一级事故,桥梁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和以下各级预案,并向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二、三级事故发生后,桥梁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和以下各级预案,并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建设厅报告。

  4.3 响应程序

  4.3.1 城市桥梁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城市桥梁养护管理单位立即报告市市政局并立即启动桥梁管理单位应急子预案,市市政局迅速核实情况后,立即上报市人民政府,并立即启动本预案和程序。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或接到报警,应立即上报或通知市市政局和市公安局,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城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迅速通知城区桥梁应急指挥小组和城区有关成员单位赶赴桥梁事故现场。市市政局负责随时向桥梁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的后续情况。

  城市桥梁发生一级事故,市人民政府应立即报告自治区建设厅,由自治区建设厅报告建设部。紧急情况下,可由市人民政府直报建设部。特别重大的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时报告国务院。

  4.3.2 接到事故报告的各相关管理部门立即实施现场指挥,启动本应急预案和本部门单位应急子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尽力控制事态发展,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市市政局迅速组织,安排桥梁养护管理单位的抢险队员进行抢险、抢修和现场处置;同时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调、安排好交通导流工作;必要时架设临时便桥,尽快恢复交通。

  4.3.3 根据事故的实际情况,必要时,桥梁应急指挥部派出现场工作组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协调。桥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和本部门单位应急子预案,迅速赶赴现场,按照事故的性质和现场情况,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并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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