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
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
(市政办〔2006〕11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工作,根据中央编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编办发〔2005〕6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市编委领导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民用爆破器材的安全监督
将市公安局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环节的储存安全生产监管职能,转给市经济委员会承担;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民用爆破器材产品质量监督职能,转给市经济委员会承担;市公安局继续承担对民用爆破作业人员考核职能。调整后,民用爆破器材的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为:
市经济委员会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许可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企业新建、改扩建;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进出口及相应储存;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产品质量;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单位,组织销毁处置生产、经销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
市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破器材流向;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监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破器材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
市公安局、经济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有责任组织查处未经许可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的违法行为。
二、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条件审查工作;实施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发放、烟花爆竹销售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查处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