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教育局
关于桂林市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学杂费和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
中小学公用经费工作实施
方案(试行)的通知
(市政办〔2006〕13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财政局、教育局《桂林市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ОО六年二月五日
桂林市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
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
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二○○六年一月)
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收学杂费和补助公用经费政策,是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强化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是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会议和《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6号)精神(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扎实做好我市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
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含农垦、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
二、实施的内容
从2006年春季学期起,对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免学杂费补助标准,按农村地区小学65元/生·学期、县镇小学80元/生·学期、农村地区初中90元/生·学期、县镇初中105元/生·学期核定。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2006年,落实我市制订的农村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小学10元/生.年、初中15元/生·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