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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桂林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对于在载客超过12人或载运危险品的渡船上任职的船员按照规定经过相应的特殊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持有相应的有效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

  附件5
  船舶使用性质界定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船主)

船舶用途

住址

  县(区)   乡(镇)   村(街)  屯(号)

船体材料

主机功率

         (千瓦)

船舶总长

  (米)

型宽

  (米)

型深

  (米)

村民委员会

审核意见

    (公章)审核人:  (签字)  年  月  日

乡镇政府

审核意见

    (公章)审核人:  (签字)  年  月  日

该船经审核认定为       船舶。必须遵守以下船舶航行规定:

1、遵守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法规。

2、渔船、自用船禁止参加营业性水路客货运输。

3、从事水路营业性客货运输须到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4、申请人全面负责本船的航行安全。

5、驾驶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考试合格,持有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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