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交通、海事、渔业、农业、公安等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六)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渡口、渡船进行安全检查;
(七)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渡运人员进行安全意识的教育和操作培训等;
(八)渡口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
(九)“三无”船、渔船、农用船等非渡船非法从事渡运得到制止和取缔。
二、渡口
(一)县、乡级人民政府有渡口建设、渡船更新改造的规划和年度计划,有资金筹措渠道;
(二)渡口必须经过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取得批文;
(三)渡口必须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四)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的具备水上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安全管理人员;
(五)渡口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明渡口名称、渡口的批准机关、批准日期、责任人、渡运路线以及乘客须知、《渡口守则》、经营人、监督电话等;
(六)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七)渡口应当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具备应急通讯条件;
三、渡船
(一)渡船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与船舶登记证书;
(二)渡船应当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标志、渡运路线和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识别标志,并在明显地方标明载客定额与安全注意事项;
(三)渡船应当按规定配备足够、合格的船员(渡工);
(四)渡船应当按规定办理船舶签证;
(五)渡船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不得超载;
(六)渡船应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
(七)渡船须保持技术状况良好,严禁带病航行。
四、渡船船员(渡工)
(一)渡船船员(渡工)必须经过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持有有效的渡船船员适任证书或渡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