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渡口、渡船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县乡以上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领导挂帅的专项整治领导机构,建立工作机构,加强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领导,落实专项活动资金,并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做好宣传,增强意识。
各地各单位要将宣传工作贯穿本次专项整治的全过程。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舆论工具,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宣传报道各个阶段的工作情况,使渡口所在地的县、乡人民政府、渡口经营人、管理人、渡船船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都能了解此次整治工作目的、内容及意义,增强全民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促进专项整治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精心组织、依法整治。
各县(区)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桂林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方案、验收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地的具体实际,突出重点,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周密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请各县(区)将制定的渡口渡船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于2006年3月15日前报桂林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加大投入,认真整改。
要按照“政府统一负责,业主落实整改,部门监督检查”的原则,由当地政府组织交通、海事、公安、渔业、农业、安监等部门开展几次统一执法行动,打击、取缔“三无”船舶和非法载客行为。对发现的县、乡级人民政府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渡口、渡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渔船、农用船等非客运船舶非法载客现象等情况,要采取有效措施逐一落实,并严格验收;对不能立即消除的隐患,要实行停航整改,依法督促整改,直至隐患消除;在消除隐患中遇到困难或阻力的,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开展调研、制订整治措施,妥善解决。
各县(区)要把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务必保证渡口、渡船安全隐患整改资金的投入,每年从县财政抽出一定管理经费用于渡口安全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改善境内渡口设施及渡工待遇,并认真研究落实渡口安全设施的建设资金和渡船更新改造配套资金,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渡口建设资金和渡船更新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