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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桂林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坚持“依法行政,执政为民”和“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自治区和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和监督,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新闻媒体积极参与”的原则。交通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当地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整治活动既要严格依法行政,又要体现为民服务;宣传教育工作要结合具体的整治措施贯穿整治活动的始终,坚决打击违法行为,有效制止违规行为;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整治,重点督查。

  四、整治对象

  整治对象是全市范围的渡口、渡船以及渡运行为。重点是规范乡镇渡口、渡船和打击非法载客的渔船、农(自)用船等渡运行为。

  五、整治内容

  这次专项整治活动的主要内容是:

  (一)摸清辖区渡口、渡船情况,检查、消除渡口、渡船安全事故隐患,深入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立即督促制定整改计划和落实措施。

  (二)落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县级人民政府指定其所属的交通职能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三)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行政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落实对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确保监管机构、责任、人员、经费和监管工作“五到位”。

  (四)建立健全渡口、渡船档案管理制度。确保“一渡一档,一船一档”,严格渡口审批条件,规范渡口审批程序,确保渡口设置、渡船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标准,对未经审批或非法进行渡运的渡口、渡船要坚决予以取缔。

  (五)完善渡船、船员(渡工)办证制度。严肃查处渔船、农(自)用船等非客运船舶非法载客行为,取缔无证无照和达到报废年限仍在运营的船舶,杜绝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六)加大渡运安全和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制订渡口改造和渡船更新计划,改善渡口设施和更新老旧渡船,从源头上彻底消除水运安全隐患。

  (七)认真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对不认真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职责,失职渎职导致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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