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应急管理工作总结统计和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评估分析制度的通知
(市政办〔2007〕17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应急管理工作总结统计和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评估分析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几个具体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和中区直各有关部门(见附件)于2007年2月15日前,将本县区、本部门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总结、统计和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评估分析工作的联络员名单(姓名、职务、电话、手机)传真至市应急办(电话:2848507,2848509,传真:2823642)。
二、各县、区、各部门2006年度的应急管理工作总结和相关统计报表必须于2月20日前上报市人民政府。
三、今后各县、区、各部门每年度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评估分析报告须在第二年2月10日前上报市人民政府。
四、今后各县、区、各部门每年度应急管理工作总结和相关统计报表须在第二年1月12日前上报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