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
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凡发生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必须建立报告制度。一般和较大污染事故纳入各级环保部门管理,按照程序报事故应急日常管理机构后,报领导小组及政府相关部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必须报各级应急领导小组后,及时报市委、市政府,同时报省级环保部门;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报市政府、省级环保部门外,还需报国家环保总局。
事故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速报。一般事故,从发生事故起48小时内上报,可通过电话、传真或直接派人等方式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经济损失、人员受害等初步情况;重大事故和事件,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和自治区环保局,6小时内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
确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可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如果环境污染事故的影响范围涉及到区域外时,必须立即形成信息报告连同预警信息报市委、市政府,按照政府信息工作有关要求,通报相关省、市。
如果污染事故涉及到外事工作,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将迅速通报市政府,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三、响应程序
(一)一般、较大污染事故响应程序
第一步:接到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警后,立即向事故处理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主任汇报,并通知各应急小组30分钟内到达各自岗位,同时完成人员、车辆及装备调度。事故处理指挥中心即时成立,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指挥调度。
第二步:接到指令后,现场监察组由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带领市环境监察人员,快速出警,到达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保护现场,查找污染源,并对事故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等基本情况进行初步调查分析,形成初步意见,及时反馈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应急监测组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带领组员同时到达现场,对事故原因、性质进行初步分析、取样、送样,并做好样品快速检测工作,及时提供科学数据。
市环保局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成员带领有关专家迅速赶到现场,通过对监测数据分析,提供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中主要污染物的毒性及消解处理方法,提出污染事故定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