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市级领导机构
成立桂林市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对事故的全过程负总责。成员由下列任职人员自动组成: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联系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环保局、公安局、卫生局、市政局、消防支队分管领导和各县、区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应急指挥中心,中心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二)指挥机构
分四级设置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处理指挥系统。事故即发,即自动生成桂林市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应急指挥中心视危机情况启动对应的应急方案,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进行紧急响应、救援。
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联系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各预案涉及部门领导组成,涉案企业领导或技术负责人列席。
发生一般、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由市环保局和危机源单位依照工作职责处置。
(三)日常工作机构
市环保局在本局内成立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组。组长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环保局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
应急工作组下设办公室、现场环境监察小组、环境监测小组、宣传教育组。应急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
应急工作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报告制度,值班电话:12369 。
应急工作组人员根据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相应调整。
组织机构职责:具体安排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预案的组织和实施;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迅速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危机的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补充和完善。
根据危机状态,统一部署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工作,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保持整个应急预案网络通信畅通,随时根据事故发展情况,通报事故现场态势。执行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制度。
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适时发布公告,将危机的原因责任及处理决定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的监督。
二、队伍编成任务
(一)快速反应力量
主要由市环保局领导和局相应科室工作人员组成,按市环保局内部设立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展开。